|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赛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湖南赛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20)潭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