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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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常德集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德集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已到期的工程质保金216000元,合计1416000元; 二、驳回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常德集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72元,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