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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承担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的判项; 二、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维持“熊忠如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的判项; 三、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其润支付劳务费88893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88934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应向文其润支付的劳务费88893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文其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68元,保全费4000元,第一次鉴定费39000元,合计72868元,由文其润负担40806元,由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72.52元,由文其润负担4300元,由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90.84元,由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16290.84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6290.84元;二审案件公告费320元由文其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