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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饶阳县华音乐器有限公司
饶阳成乐民族乐器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饶阳成乐民族乐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76.8625万元、2018年8月1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饶阳县华音乐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饶阳县华音乐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阳成乐民族乐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555元,由被告饶阳成乐民族乐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河北双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饶阳县华音乐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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