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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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31723795.25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黄河路支行的账号41×××8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海晟名居小区未售车位110个:03-06、09、12、14-31、33-43、45、48-51、54-56、59-88、90-96、100-103、107-119、121、123-128、130-13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晟名居小区房屋20套:1-2001、1-2101、1-2303、1-2304、1-2403、1-2404、1-2405、1-2406、2-606、2-1606、2-1706、2-1906、2-2006、2-2106、2-2302、2-2303、2-2401、2-2402、2-2403、2-240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4632506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将上述被查封财产买卖、转让、过户、另行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