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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2885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机械式立体车库销售安装合同”;

二、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2885号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蒙城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2万元;

四、驳回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35元,减半收取14167元,由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05元,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2元,一审反诉费6900元,由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4元,由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55元,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39元,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3元,由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202元,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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