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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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542955.7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1元,由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52元,***、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8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