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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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70平方米的厂房腾退交还给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62720元(结算之前的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按照每个月3920元×16个月)+80704.80元(已结算的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143424.80元。 三、被告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用70平方米厂房期间的租赁费(按照每月7元/㎡×7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下欠租金总金额143424.80元的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被告湖北省黄冈山里人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在当事人履行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