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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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雅安安山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雅安安山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82,220.25元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雅安安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3元,由原告四川雅安安山钢铁有限公司负担5309元,被告江苏金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22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24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