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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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汇方同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70万股股份,第三人协助原、被告办理股份回购变更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暂计人民币6067123.29元(以后顺延,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收益10%的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19.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