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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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腾远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返工损失286026.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预交鉴定费、开挖费32500元; 三、被告预交鉴定费、开挖费、鉴定人员出庭费共计29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6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2059元,合计7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6元,由被告负担7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