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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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 淄博市临淄区华利服装厂 淄博齐韶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天恒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对原告(案外人)淄博市临淄区华利服装厂在淄博齐韶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