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 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 泰州市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 泰州市天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5521995.4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27396元、诉前保全担保保险费18150元; 二、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2547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