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3589.38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12日的利息21888.31元、增值服务费3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61.07元,嗣后利息以3358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息费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