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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7163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87.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