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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应返还给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票号为×××69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利益人民币1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担115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