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 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货款523513.13元及利息(以523513.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计4517.50元,由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