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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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