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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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丰制衣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2461.0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5132.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