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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沈阳市侨友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无效; 二、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侨友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386012.26元; 三、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原告沈阳市侨友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款的利息(2015年7月5日至2017年3月15日,以人民币19986012.26元为本金计算;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5月20日,以人民币14986012.26元为本金计算;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4386012.26元为本金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00元,由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