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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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如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回款余额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25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