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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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货款167460.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861.3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26日),合计176322.18元; 二、被告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原告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原告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负担1933元,退回原告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77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962元,由被告青海华铁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