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 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 信宜市恒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 二、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已给付利息10万在上述利息总额中扣除); 三、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 四、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 五、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8日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止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驳回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受理费35424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共同给付原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