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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
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46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0元,由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忠刚

人民陪审员  鲁 莉

人民陪审员  徐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娜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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