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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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15.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