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截至2020年8月3日的租金及相关费用762571.69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65484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2020年8月4日起以762571.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7元;共计34496元,由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16988元,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