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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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大枫支行(部)流借字第201592122017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96%,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44%,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另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60万元)。 二、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大枫支行(部)流借字第202560201512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罚息348442.54元。 三、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大枫支行(部)流借字第2025601220160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息840333.34元。 四、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500元。 五、被告***、***对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96元,由被告安庆市正茂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