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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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52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连军,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冬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洋、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新大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红娟 审判员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刘磊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干名阳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