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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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江门市广运盛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8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5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