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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80.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08元[(3255.16元-280.5元×2)×30%],共108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0.5元,并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即1886元[(3255.16元-280.5元×2)×70%],共21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2.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4.56元[(900元-92.4元×2)×30%],共30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2.4元,并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即500.64元[(900元-92.4元×2)×70%],共593.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33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