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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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襄汾县大自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襄汾县大自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9,764.24元或查封其现有的设备等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