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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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 廊坊市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3民初48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58号。 负责人:杨晓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会彩、张咏菲,银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廊坊市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甫村新新小镇7-1-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宝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与被告***、***、廊坊市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学森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文胜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