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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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丰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涉案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10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涉案车辆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346.8元【死亡赔偿金365619元(465619元-10000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52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500元,共计411683.5元×80%】。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费用40000元。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97元,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