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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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第三人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借款的欠息,其中截止2016年7月20日的欠息为78691.77元,之后至2016年8月5日止的欠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8元,由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