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新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18)冀0702执5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后5日内向***履行(2017)冀07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