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鄂东煤炭有限公司 临江市中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鄂东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柳-50型装载机一台、柳工150型装载机一台,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物品所有人不得将该物品转卖、抵押或抵偿债务; 二、查封临江市中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卸货车(车牌号:吉F7××**)一辆,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该车辆转卖、抵押或抵偿债务; 三、查封***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大众汽车牌,车牌号:吉F3××**),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该车辆转卖、抵押或抵偿债务。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