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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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170万元及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33333.34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5元,减半收取计12357.5元,由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