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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喜斯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851455元;

二、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19435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185145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4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878元,由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40元,由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负担10138元,鉴定费111000元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2800元由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负担,由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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