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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奥华包装有限公司、安阳市鑫伯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思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秦皇岛燕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以下2项之和:1.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郑州奥华包装有限公司、安阳市鑫伯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思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余额1150元,退还原告秦皇岛燕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