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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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泰宁茂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福建泰宁茂丰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木片款265,770.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计2643.5元,由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