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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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94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元,由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元,由***、***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由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元,由***、***负担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