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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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20891.93元; 二、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0891.9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房屋租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