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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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565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鹏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唐健 审判员孙睿 审判员郭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月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