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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565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鹏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高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唐健

审判员孙睿

审判员郭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月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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