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57号 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钊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聪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