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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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东名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吉瑞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瑞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9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东名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瑞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吉瑞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吉瑞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负担596元,被告金华市东名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