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507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云,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唐海燕,该公司管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夏芸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