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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78660元,由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77760元,被告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原告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0-9-16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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