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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6904号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鸿源石墨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晔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鸿源石墨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鸿源石墨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3-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