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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省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99833.83元、利息3111864.14元,计9811697.97元; 二、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三、如果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吉林省泰合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靖国用(2010)第062211008号】、库房(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办公房屋(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办公房屋(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厂房(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厂房(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厂房(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车间(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车间(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22元,由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靖宇宏达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