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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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95万元、利息159122.03元(从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止)。2020年2月22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上述债务抵押的19379.1亩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1万元; 四、被告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96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896元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3896元迳付给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